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十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参加行政复议或参加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