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时,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