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十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十二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通知上述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所参加的行政复议有关的主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