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经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