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四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以分组会议形式轮流召开。 第十八条 发审委办事机构应当在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第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发表意见,并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申请单位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对发行申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发审委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的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发审委另外一组进行复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1次。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形成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以规范的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