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发表意见,并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