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发审委办事机构应当在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