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的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发审委另外一组进行复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1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