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对发行申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发审委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