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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逐件登记信访事项,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虚假,或者明确要求不需要书面答复的除外。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查请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对重大信访事项的答复,必要时,应当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阅批,或者提请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单位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归纳分析,从中发现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定期编发有关信访资料,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信访反映的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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