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逐件登记信访事项,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
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实际情况调查核实;
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
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实际情况调查核实;
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