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虚假,或者明确要求不需要书面答复的除外。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理由,办理期限从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新的事实理由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重大、紧急,或者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信访事项,承办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从快办理。情况复杂的,承办信访事项的会内有关部门经分管会领导批准,派出机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交由派出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派出机构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抄送信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