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查请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