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四十一条 对重大信访事项的答复,必要时,应当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阅批,或者提请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 送达信访人的书面答复,应当加盖信访专用印章。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