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单位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