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赠款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申请人成为实施机构,负责赠款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通知,向赠款项目实施机构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会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对赠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赠款项目合同实施项目,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和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赠款的支付、使用及管理须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赠款项目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报送截至当年6月30日的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本年度进展报告(含财务报告)。国家发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实施机构的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赠款项目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处罚。实施机构在实施过程中违反项目合同,出现不按时完成所规定各项… 第二十条 赠款项目内容如需做出调整,实施机构需就调整事项和理由作出说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属于重大调整的,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需提请基金审核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应在赠款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赠款项目内容。如因特殊原因赠款项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实施机构应在赠款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