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应在赠款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赠款项目内容。如因特殊原因赠款项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实施机构应在赠款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延期仅限1次,期限不超过1年,赠款额度不变。如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应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