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在赠款项目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及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完整项目成果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赠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将予以结题。验收不合格的,实施机构需在限定期限内达到验收标准。在限期终了时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实施机构应将已收到赠款的未使用部分及使用赠款… 第二十五条 赠款项目结题后的赠款资金结余返还基金。 第二十六条 赠款项目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相关权益归国家所有,形成的知识产权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赠款项目涉及国家保密、商业秘密事项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