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在赠款项目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及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完整项目成果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