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报送截至当年6月30日的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本年度进展报告(含财务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赠款项目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