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实施机构的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赠款项目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处罚。实施机构在实施过程中违反项目合同,出现不按时完成所规定各项任务、不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等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应当要求实施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暂停资金支付或终止赠款项目执行。对于终止执行的赠款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已收到赠款的未使用部分及使用赠款所形成的资产退还基金,3年内不具有申请基金赠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