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应当以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通过安排一定规模赠款支持以下项目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赠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方赠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赠款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应当按照基金赠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以下项目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第十九条 基金有偿使用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的组织与开展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基金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支出包括赠款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并按照财政部有关基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