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四章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应当缴纳技术审查考核和发证工本费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内有关申请书、证件、印章的式样,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违反本规定,由民航总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收缴证书。 第二十条 对境外计量技术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