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