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内有关申请书、证件、印章的式样,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