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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民航总局终止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有效期:

证书持有人书面申请终止的。但该申请应当于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不当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职责的;

经复查不合格,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民航总局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