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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申请担任监察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业务考核和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监察员资格。 第十二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一条考核和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定期公布颁发和收回的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和证件编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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