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条批准办理监察员证;

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申请人名单及监察范围报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取得业务考核合格和监察范围批准证明;

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与业务考核合格和监察范围批准证明报本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名单和监察范围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

民航总局颁发监察员证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发放本管理局人员的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