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填写本规定附件八《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申请表》〔略〕(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条批准申请办理监察员证;

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将申请人申请表及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申请人参加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的或者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发放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