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二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一条考核和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 除特殊情形外,监察员证应当在办证材料报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