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业务考核和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监察员资格。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业务考核,受委托组织的监察员由本单位组织业务考核。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业务考核和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由考核和考试部门存档。考核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考核或者考试部门颁发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