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担任监察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担外部管理职责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从事检查、监督、认可工作并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中承担外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从事民航相关工作二年以上,具备独立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