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航空气象资料 第一节 处理与保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配备气象资料处理与保存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航空气象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处理和保存基本气象资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及时处理并妥善保存专业气象资料。 第二节 使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 第一百三十条 需要保密的专业气象资料,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应当在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商定的范围内使用气象资料,不得转让和分发。 第三节 航空气候资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根据协议,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适时的航空气候资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供飞行航务计划所需的航空气候资料应当以机场气候表和机场气候概要的形式编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