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