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