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