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