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