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