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