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