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