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