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