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三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第三十五条 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