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