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