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四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三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听证参加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根据听证主持人的决定,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听证参加人。 第五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第六十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 第六十一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办公地点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第六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六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第六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如实、全面地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