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

就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审核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