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选择陈述和申辩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复核。